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 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与本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四)本基金会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
(五)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 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四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包括: 接受捐赠信息、针对内部特定群体募款活动信息、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公开募款活动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
第十六条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 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 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九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 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二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 月31 日前,向登记管 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 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 月1 日起5 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 72 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 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本基金会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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