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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英 文 译 名 :Shaanxi Women and Childr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英文缩写:SWC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爱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40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社会募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8 号陕西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7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项面向妇女儿童及其密切相关人员的资助、救助、服务、关爱等综合帮扶项目或活动;
(二)开展各项致力于提高妇女素质、增强儿童发展能力的培训赋能活动;
(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倡导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慈善文化;
(四)开展各项家庭支持公益项目,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五)开展妇女儿童关爱服务项目评估,全面评价项目实施成效与社会效益。
(六)开展救灾、备灾、防灾、减灾等项目或活动;
(七)支持并组织实施关于妇女儿童和家庭领域及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研究,搭建社会组织交流合作平台
(八)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儿童组织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九)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拟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热爱妇女儿童事业,关心妇女儿童福利;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较大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理事会表决产生新一届理事。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选举产生。换届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热爱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陕西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履职尽责;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五)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党支部参与理事会,并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者,其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若有失职或越权行为可由理事会提请委任方更换;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3人和秘书长1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其人选应为中国内地居民,且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若属境外(含港、澳、台)居民,其每年在内地居留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不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缺位或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理事长职责;秘书长为本基金会执行机构负责人,主持基金会常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六)拟定执行机构编制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聘任、解聘执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组织、国际友人的自愿捐赠;
(三)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不接受任何来历不明的捐赠)。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基金会的账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收支账目及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的财产;
(二)资助的创始财产;
(三)本基金会募集的财产;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财产;
(五)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
(六)其他合法财产等。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理事成员中分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的捐赠财产;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基金会保证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会财产(包括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业务,及开展募集基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用费。
基金使用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和合法用途。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高于100万元的股权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募捐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在年度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基金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将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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