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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日常管理制度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发布日期:[2024/8/14] 作者:[] 来源:[陕西妇儿基会]

文中见:

《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基金会志愿者暂行管理制度》

 

 《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 招聘与离职

1.1 招聘原则: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批准后的预算为指导,各部门确定人力资源方面的需求,并 向行政支持团队递交招聘报告、工作职责描述,在获得部门领导和秘书长批准后,由行政支持团队负 责安排并协调招聘工作。全职、兼职、实习生和志愿者的招聘皆适用本原则。

1.2 招聘流程:

  用人部门填写招聘模板,部门领导批准后交行政支持团队发布招聘信息;

  行政支持团队负责收集应聘者简历并根据职位要求进行初筛;初筛后的候选人简历直接发给 拟招聘职位的直线上司,该上司可通过电话交流等方式进行二次筛选,最终确定进入笔试/ 面试的人员名单;

  行政支持团队负责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参加面试,并要求面试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

  直线上司、部门领导、人力资源主管和秘书长参加面试并认真填写面试记录表;

  如需复试,用人部门领导确定进入复试人员名单,复试需由用人部门和行政部门共同参与进 行;根据岗位的需求,可安排以参观项目的方式来进行面试,以便进一步深入了解应聘者是 否胜任所聘岗位。

  结束后,用人部门领导、人力资源主管、秘书长共同讨论确定录用人员。

1.3 试用与转正:

  新员工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直线上司签订一份岗位职责描述作为日常 工作的指导;

  新员工入职一般签订两年合同,试用期为 2 个月,试用期满后,新员工填写《试用期评估表》, 直线上司进行初审后,递交人力资源主管和秘书长审核签字;如签订其它时限合同,依据相 关劳动合同法调整。

  试用期考核通过后转正,进行薪资调整,并在员工档案转入后开始为新员工缴纳社保。

1.4 离职

1.41 辞职

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 ),直线上司和力 资源主管审核后, 由人力资源主管做离职面谈;

离职员工应在最后一个工作日根据《员工离职交接单》 的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行政部 门为离职员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通知财务人员核发工资的日期。 

如基金会不再与现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同样需要在合同到期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不再 续签合同的通知》 )通知员工本人。

1.42 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l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l 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l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l 员工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l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提前 2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l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l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l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上述情形时,该员工的直线上司报秘书长,由行政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交给员工本 人,并协助做好离职交接手续。

2.员工培训与发展

2.1 新员工入职培训

每一个新员工在被录用后,都应参加由行政部门安排的综合性入职培训。 入职培训的内容包括基金 会文化和价值观、使命和愿景、组织架构、相关政策及规定、工作团队和工作内容等,入职培训由直线上 司和行政主管共同参与完成。

2.2 培训与发展原则

基金会鼓励所有员工通过不断学习来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从而更好地完成他们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各自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制定员工发展和培训需求表,并在确定年度计划及预算之前交给 行政部门,据此行政部门制定基金会员工的年度培训计划。

基金会所有的培训与发展应该有预算支持,如有特别的组织需求和发展机会而没有预算支持,应由秘 书长批准后执行;

2.3 培训与发展形式

基金会鼓励员工进行内部学习分享,分享形式可以为线上(微信、QQ 等新媒体形式)和线下分享,由 项目部门和行政部门轮流负责组织安排,并提前告知全体员工。内部学习分享是各部门月度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分享内容不限于书籍学习分享、公益热点话题讨论、公益行业资讯、外部培训学习分享。

员工还可以参加外部的培训与学习,包括但不限于公益领域的专业培训、研讨会、大型会议、外出参 /交流学习。

基金会每年组织一次团队学习/建设活动,由行政部门负责提交活动方案,秘书长审核批准。

2.4 培训与发展流程

各部门/员工提出培训/学习申请,注明参加培训人员、需求、预算、现金流量等信息,直线上司审核 后发给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将根据已批准的培训预算,结合申请人的岗位及职责需求审核后提交秘书长作 最终审核。

参加培训人员须在培训后填写培训信息收集表,填写后将培训相关通知及附件提交行政部门。行政部 门将妥善保管这些文件,作为培训监测与评估的重要参考。

各部门领导、直线上司有责任决定谁来接受培训。员工在试用期间一般不能参加外部培训,但鼓励他 们参与内部培训/研讨会。任何例外情况需要秘书长批准。

接受外部培训的员工应该在培训项目、研讨会或参观学习结束后上交一份简短的培训报告。她/他可 能会被要求为其他员工进行分享展示。

3.考勤、休假和加班

3.1 工作时间

基金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 9 点至下午 5 点,午餐休息时间为 11:30-13:30 之间的1个小时。

3.2 考勤

行政人员负责每天的考勤登记,并在次月 5 日前,根据“钉钉 ”记录将员工的出勤情况,在部门确认后,报送给秘书长签字存档,财务核算员工当月工资。

3.3 休假

员工休假 3 日内由其直接上司批准即可,一周及以上需秘书长批复。

办理员工请假申请需通过“钉钉 ”系统上报及秘书长审批,需同时抄送行政部门以完成考勤记录。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不享受任何带薪假期。

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下合理的提前休假或推迟休假,或短期内的弹性工作时间要求,该申请需由秘书长 审核批准。

如为病假、工伤或特殊情况者,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口头形式告知向秘书长,并于事后 1  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未按要求提前填写《员工加班休假申请表》或《员工加班休假申请表》的填写不规范、完整者,不予 审批。

假期已满而未归者,以旷工论处。旷工 1 个工作日者,由秘书长给予书面警告,旷工 2-3 个工作日, 书面严重警告并存入个人档案,扣除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如果旷工超过 3 个工作日,基金会将终止其工 作合同。

请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3.4 加班

基金会不鼓励员工加班,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者(包括出差途中),应得到直接上司的书面批准。 加班后可以换休相同的工作日。未及时换休者,可累积换休时长,并在当年内休完。加班和换休时均应该 填写《员工加班休假申请表》,由员工的直接上司批准,直接上司有责任视工作情况,安排员工及时换休。

3.5 法定节假日

按照国家有关休假政策规定,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具体时间以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为准。

3.6 年假

员工年假参考劳动法规定,基金会给予: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10  ;已满 1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在基金会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年休 假增加一天,年休假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其他情况,按劳动法执行。

年休假的计算时间从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不满一年的员工根据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出当年可 休年假的天数。员工在基金会的工作时间以截至上年 12  31 日的工作年限为准。一般情况下,要求应该 在不影响办公室正常工作的期间享受年假,而且年假不应累积到下一年或折算成工资。如因工作原因当年 无法休完的,可延至次年 3 月底前休完,未休完者假期不累计。

员工当年休事假或病假累计 20 个工作日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7 事假

基金会员工每年有五个工作日的事假(不扣工资)。休事假的理由包括:家庭事务、培训(与工作无 关的)等等。事假的起算时间与年假一致,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员工通过试用期后方可享 受事假,并根据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出当年可休事假的天数。

3.8 病假

l 病假一天以上(24 小时)必须有正式的医院证明。病假两天以内不扣发工资,当月病假 3-6 个工 作日者,扣发当月工资的 10%,;当月病假 7-10 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工资的 25%;当月病假 11 个工 作日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的40%。

l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无法正常工作者,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9 婚假

l 如果基金会的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假需在结婚证领取后一年之内休完,过期作废。

     3.10 产假

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符合条件的可增加产假 60 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 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 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 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 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自产假。产假应一次休完。

3.11 哺乳假

如果基金会员工的孩子小于 12 个月,其母亲有权享受在工作时间内每天每个孩子一个小时的哺乳假。

3.12 护理假

如果基金会员工的妻子生产,他有权享受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护理假应一次休完。

3.13 流产假

怀孕的员工流产可以享受下列假期,但必须持有医生签字的医院证明,根据《劳动法》及《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

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15 个工作日    怀孕 2-4 个月:30 个工作日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42 个工作日    流产假应一次休完。

3.14 丧假

三代内直系亲属((岳)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者,可给予基金会员工五天的丧假,其休假流程遵 循基金会的休假流程规定。

基金会还将按以下标准支付抚恤金。

配偶和孩子抚恤金标准为人民币 1000 

其他家庭成员的抚恤金标准为人民币 200 元(父母、配偶的父母)

直线领导按不超过抚恤金的金额标准购买相应物品登门表示慰问, 费用从行政部门支取,购买物品后 就不再发放抚恤金。如直线领导无法登门慰问(如员工家住外地),则由行政部门直接以现金形式发给员 工。丧葬慰问金的申请该员工或该员工所在的部门领导提出,经备用金批准人批准后,从备用金支付。

4.员工福利


4.1 社保公积金

员工个人关系保存在基金会指定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员工可以享受下列福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员工转正后就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

4.2 员工体检

新入职员工可以参加入职体检

员工工作满 1 年(含 1 年)-3 年(含 3 年)的员工将享受到员工标准体检 员工工作 3 年以上将享受到员工全面体检:

4.3 除以上福利外,基金会还将为每一位正式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每一位参加基金会活动的 志愿者或临时聘用人员购买意外险。各有关活动负责人将志愿者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有关 信息递交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统一购买。

5.员工奖惩

5.1 员工奖励

员工如有下列情况的,基金会将予以奖励:

l 为基金会的品牌项目建设/业务活动推进/社会影响力/战略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l 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并成效优秀,为基金会取得显著效益;

l 获得社会、政府或国内外行业专业奖项、为基金会争得重大荣誉;

l 个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完成重要突击任务/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个人工作绩效优秀;

l 为基金会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l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妥善处理重大客户投诉事件;

l 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基金会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

l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

l 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奖励方式:在基金会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出来之后,基金会将评选 1-2 名优秀员工。行政部门根据年 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初步审核,最后提交秘书长审核批准后颁发奖项。

奖励形式:

n 通报表扬 ;

n 即时奖金或奖品;

n 奖励证书

5.2 处罚

员工如有下列情况的,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等进行处罚:

l 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l 用办公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班时间打游戏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用基金会电话办 私事、聊天等;

l 骚扰或欺凌同事,破坏团队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l 工作中不遵守工作流程规定、不服从上级安排、无故拖延指派工作;

l 工作中发生意外或紧急情况不及时告知直线上司,逃避责任;

l 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工作态度、责任心而导致基金会财产、名誉的损失。

l 利用工作便利,假公济私,造成基金会财产或声誉受损;

l 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l 违反基金会保密协议;

l 如果员工行为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金会将无条件对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l 入职时填写虚假个人信息,伪造学历,隐瞒病史。

l 其他违反本手册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处罚方式

n 警告(口头或书面); n 罚款;

n 降级; n 调岗;

n 解聘或辞退。

5.3 奖惩流程

员工奖惩由直线上司提出申请,行政部复核,秘书长审批。


 

《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 确保信息公开 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及时 、有效, 促进本组织健康有序发 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办法》《慈善组织 信息公开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 定, 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组织产生 重大影响而理事 、 社会 公众尚未得知的信息, 在规定的时 间内, 以规定的方式向理事 、社会主动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 本组织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 二 )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 、 监事会成员名单, 执行机构负责人名单;

( 三 ) 本组织招募志愿者的要求;

( 四 ) 本组织第三方的评估结果;

(五 ) 本组织年报;

(六)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组织年报信息包含上年度募捐财产的数量 、 种类 、使用和剩余情况, 慈善拍卖 、信托 、投资收入和使用 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 、募捐成本 、 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慈善组织年度    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救助的原因、 效果, 本组织及负责人信用记录等情况。

第五条 本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应向社会公开下列 信息: 募捐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备案的募捐方案 、联系方式 、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募捐 实施信息(包括募得款物情况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 包含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 尚未使用的募得 款物的使用计划) 。 本组织设立的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 的, 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 本组织与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 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是本组织的义务责任, 本组织应忠实 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公 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确保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第七条 本组织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 、 遗漏或误导 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 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本组织对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信息; 捐赠人 、 志愿者 、 受益人 、 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姓名 、 名称 、住所 、通讯方式等 信息的; 法律 、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 确认;

( 二 ) 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 三 ) 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 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同意,经充分磋商统 一    口径后, 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一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 理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本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 、披露本组织未经 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组织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组织向   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或监事 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组织利益或违法 、违规 和违反本组织章程的行为时, 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 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 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 理事会审议后, 向社会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本组织应当及时将理事会决议通过本组织的 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相关人员, 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组织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 理事会文件 、监事会或 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 、 监事(会)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对本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有关信息 。 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组织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组织 、 本行 业造成影响时, 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 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 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志愿者暂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妇女儿童公益发展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有关活动,根据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业务范围,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或团体。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设计、文秘、档案、财务服务、项目服务、宣传工作、后勤保障及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助人为乐、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接受本基金会的管理;

(五)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工作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的意愿。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赢利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德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八条 任何有志于无偿为基金会各项工作和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或团体,都可申请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

第九条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负责通过网络、媒体或其它有效方式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必要时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条 志愿者经录用后,在规定时间顺利完成志愿服务,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将向其颁发“志愿者证书”;其他公益服务参与志愿者将根据服务时长和工作内容经基金会评比后颁发志愿者证书,以1年为期限。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填表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本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志愿者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志愿者服务质量。

(三)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四)对违反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四条 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二)在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

(三)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